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十五號原 告 甲○○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丑○○原 告 乙○○
丙○○丁○○己○○庚○○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寅○○原 告 壬○○
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卯○○原 告 子○○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吳艾黎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李進勇縣長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興建垃圾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法 官 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