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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執全字第 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執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甲○○代理縣長送達代收人 許世烜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等4人間因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許世烜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法 官 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幸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0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