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右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衛署訴字第0九三000六九七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係高雄市○○區○○○路七之二號「上揚動物醫院」負責人兼管制藥品管理人,因該動物醫院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簿冊僅登錄至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止,且簿冊結存量為17ml;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 inj10mg/2ml簿冊僅登錄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結存量為八支;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 5mg/Tab簿冊僅登錄至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止,結存量為十五粒。然被告所屬衛生局派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前往該動物醫院查核使用管制藥品情形,查獲該院第三級管制藥品 Ketamine實際結存量為 4ml;第四級管制藥品 Diazepam inj 10mg/2ml實際結存量為二支;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 5mg/Tab實際結存量為五八八.七五粒。乃以原告未依規定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致有與實際結存量與簿冊結存量不相符合,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一)按「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前六個月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申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亦即獸醫診所每年一月及七月將管制藥品依每日使用情形登載於簿冊上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可,至於何時登載並未規定,故原告因獸醫診所人力不足,只是一人醫院,若因一時疏忽而未按時登載,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申報時,完成每日之使用情形,即符合管制之目的,而無加以處罰之必要性,故原處分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比例原則。(二)又原告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簿冊後,主管機關並未予以輔導,指示或告誡應如何登載簿冊,且無制式格式供受處分人使用,又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為獸醫師管制藥品講習輔導會,講習會未先講習輔導,便於十二月十五日至診所開罰,實為不教而殺。又被告雖辯稱曾辦講習會,惟該講習會講習對象均非醫師,被告故意以此混淆視聽,實有不法。(三)被告查核之對象為合法申請設置簿冊之診所,然未合法申請設置簿冊之診所卻非處分之對象且被告亦未曾取締過,令合法申請設置簿冊之診所情何以堪,此行為顯有鼓勵業者不守法之嫌,是被告之裁罰行為顯有違誤云云,並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一)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各醫療機構、各藥局或藥商、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凡持有管制藥品,皆須依規定設置簿冊並詳實登載。再者,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皆有身分限制,非一般人皆可申請,且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核發管制藥品登記證時,均會告知相關規定或申請人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規定。本案原告既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應知管制藥品管理相關規定,然原告於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及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注射液、Diazepam錠劑,卻未依規定詳實登載系爭管制藥品,且原告接受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訪談時表示:「前一陣子因為缺人手比較忙,所以沒有按規定登記。」足證原告並非不知道須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公布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及被告所屬衛生局除透過相關公會持續宣導法令外每年亦舉辦多場管制藥品法規講習會,查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管制藥品管理局與獸醫師公會於高雄市市立凱旋醫院針對獸醫師已舉辦一場法規講習會,故原告所辯未予輔導、指示或告誡如何登載簿冊或辦理講習會云云,核不足採。(二)若有業者未經核准調劑、販賣或使用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係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衛生單位如查獲有未經核准調劑、販賣或使用管制藥品,即會依上開規定辦理,罰則較本案加重許多,並非如原告所言,鼓勵不守法業者。(三)原告除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及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注射液、Diazepam錠劑,簿冊未依規定詳實登載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致簿冊結存量與實際結存量不相符合,此外尚發現其他缺失,如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 未依規定專設櫥櫃加鎖儲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管制藥品應置於業務處所保管;其屬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被告僅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最低限度之罰鍰六萬元,顯已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原告以被告之裁罰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亦不足採。(四)鑒於管制藥品與毒品係一體之兩面,世界各國濫用藥物之情形亦愈趨嚴重,管制藥品若造成流用、濫用,不僅傷害個人健康,亦影響社會安寧,危害治安,故對管制藥品自當從嚴從實加以管理,國人身心健康才能獲得保障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使用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須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之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有於業務場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之義務,如有違反該義務時,即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合先敘明。次按「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
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
(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
(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前六個月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申報。二、每年一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前一年第四級管制藥品之申報。三、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時,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之申報。四、前三款之申報,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者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管制藥品管理人、申請日期及申報資料期間,並加蓋印信戳記、負責人印章及管制藥品管理人之簽章。(二)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三)上期結存數量。(四)本期收入及支出資料,其內容並應與簿冊登載者相同。但收入原因為退藥或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研究、試驗者,得僅登載申報期間之收入及支出總數量。(五)本期結存數量。前項申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媒體形式及規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亦有明文。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應設置之簿冊,與依同條第二項所應為之申報,非但其義務不同,且所應設置簿冊之內容與應為申報之申報表內容亦不相同,是原告自不得主張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屬已盡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應設置管制藥品每日登載收支情形簿冊之義務。
五、經查,原告係「上揚動物醫院」之負責獸醫師兼管制藥品管理人,為原告所不否認,而被告所屬衛生局人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前往該院查核,經查核該動物醫院使用管制藥品情形後,發現原告有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實際結存量為 4ml及第四級管制藥品 Diazepam
inj 10mg/2ml,實際結存量為二支;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 5mg/Tab實際結存量為五八八.七五粒,而請原告提供管制藥品每日登載收支情形之簿冊,以供核對管理情形,而原告所提供之簿冊記載內容為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簿冊(僅登錄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結存量為17ml;第四級管制藥品 Diazepam inj10mg/2 ml 簿冊(僅登錄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結存量為八支;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 5mg/Tab簿冊(僅登錄至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結存量為十五粒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訪談紀錄表、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獸醫診療、畜牧獸醫機構)、原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被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高市府衛藥字第0九二00七二一四五號處分書在卷可憑,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違章事實,應堪認定。
六、末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在案。本案原告既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應知管制藥品管理相關規定,然原告於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及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注射液、Diazepam錠劑,卻未依規定詳實登載系爭管制藥品,且原告接受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訪談時表示:「前一陣子因為缺人手比較忙,所以沒有按規定登記」「(問:以上情形已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是否了解)了解。」等語,有前揭訪談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並非不知道須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公布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及被告所屬衛生局除透過相關公會持續宣導法令外,每年亦舉辦多場管制藥品法規講習會,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管制藥品管理局與獸醫師公會於高雄市市立凱旋醫院針對獸醫師已舉辦一場法規講習會,亦據原告陳明在卷,是原告主張被告未予輔導、指示或告誡如何登載簿冊或辦理講習會云云,核不足採。原告既有上開義務之違反,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況其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依前開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意旨,被告對原告前揭違章行為予以處罰,並無不合。至原告指被告並未對於其他違法業者取締一節,核與本件裁罰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無涉,亦難作為指摘原處分違法之依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前開主張既不可採,則本件被告所為之處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兩造所為其餘主張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