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辛○○被告參加人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庚○○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己○○證 人 丁○○證 人 戊○○右當事人間因籌設加油站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 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 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李 協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