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 表 人 甲○○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秀真法 官 簡慧娟法 官 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藍慶道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0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