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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76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法 官 邱政強法 官 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智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0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