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法 官 邱政強法 官 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