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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執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執字第00008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鹽水鎮公所間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十八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