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執字第00008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鹽水鎮公所間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十八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良駿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