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複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蔡明樹律師被 告 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訴訟代理人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保存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