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原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複代理 人 丙○○ 李佳冠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蘇 秋 津法 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玉幸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