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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60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原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 縣長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複 代理 人 丙○○

李佳冠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蘇 秋 津法 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