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原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 縣長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複 代理 人 丙○○
李佳冠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蘇 秋 津法 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原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 縣長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複 代理 人 丙○○
李佳冠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蘇 秋 津法 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