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81號原 告 華基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一併徵收土地遭否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關於原告申請一併徵收之土地使用情形,是由高雄市政府進行調查,並高雄市政府為相關連土地徵收之需地機關,故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李 協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