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5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鄭瑞崙 律師複代 理人 林岡輝 律師

參 加 人 丑○○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林欽榮局長訴訟代理人 辰○○

卯○○

參 加 人 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丑○○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高市工建築字第0一六八三號、第0一六八四號、第0一六八五號等核發建築執照予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大公司)之行政處分,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提起訴願,不服高雄市政府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九四00二四三0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參加人丑○○與原告同為高雄市鼓山區石間社區B區之住戶,參加人日大公司則為被告核發前揭建造築照處分之當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其等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參加人丑○○之聲請,允許其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依職權命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蘇 秋 津法 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