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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66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69號原 告 甲○○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代 表 人 陳福成 鄉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救助金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九六二、九六三、九

六七、九七0、九七二、九七三、九五五地號、福興段一0

八四、一0八五地號等九筆土地,因民國(下同)九十三年間之敏督利颱風受有損失,乃於同年七月間向被告嘉義縣政府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等補助,因本件補助程序,嘉義縣民雄鄉公所為受理申請及勘查機關,其對本件執行情形,較為明瞭,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命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裁判案由:救助金
裁判日期:200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