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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停字第 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00017號聲 請 人 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複 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相 對 人 高雄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業團體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即相對人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此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必須因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8日召開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並選舉第13屆理監事及理事長為甲○○後,將相關會議紀錄等文件報請相對人核備,但相對人以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知聲請人不予核備,並為「撤銷其決議」之處分,且命聲請人於召開第12屆臨時理事會議,審查新入會之會員資格後,再召開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否則,將依同法命令「限期整理」等語,聲請人在此理事長選舉發生爭議之際,相對人旋即命聲請人限期整理,嗣又遴選程進添、蔡仕朋、陳海瑞、黃秀勤及黃清道等人組成整理小組,指定程進添為管理人,並將聲請人交由整理小組接管相關會務及理、監事選務之處理,造成舊會員因有所疑義而不繳交相關會費,使聲請人資產嚴重短缺,已影響會務之進行;再者,原由7名舊會員出借給聲請人使用之場地,亦因其對於整理小組之不信任,向聲請人請求返還,而將使聲請人之相關設備、人員無辦公之處所,面臨瓦解之命運;又相對人指派之整理小組成員程進添,其會員資歷僅有一年,而其所經營、代表之行號已無營業並辦畢註銷登記,另一成員黃清道則因涉及詐欺罪嫌,目前由檢調單位偵辦中,其資格顯有疑義;且原告目前之定期存款新台幣(下同)200多萬元,深怕整理小組有將之不當花用之可能,為求聲請人之最大利益,避免遭到解散及不當利用之危機,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上開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所為撤銷聲請人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1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等決議之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此有聲請人95年7月6日之行政陳報狀在卷可稽,而本院94年度訴字984號商業團體法事件(即聲請人訴請撤銷原處分即相對人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及內政部94年9月21日台內訴字第0940005746號訴願決定之行政訴訟),尚在本院審理中而未確定,聲請人對於上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效力既有爭議,並提起行政救濟中,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從而,甲○○以聲請人之代表人身分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事件,其代表人之資格尚無不合,先此敘明。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為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該公會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0日召開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其中專案討論第1案審議93年度全年會員異動暨會員代表資格,其決議略以:「...94年2月28日以前申請入會之縣籍會員,或申請復權之縣籍會員,可於94年3月5日之前召開臨時理事會、並請常務監事列席,予以審議。確定其代表人資格後始得一併造具會員名冊,於召開會員大會15天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作為第13屆選舉理監事之根據。」等語。而原統砂石行等多家行號於聲請人上開會議決議期限前申請入會,但聲請人迄未於臨時理事會議中審查,經原統砂石行等11家行號認有損渠等權益,向相對人陳情,經相對人以94年3月22日府社行字第0940057757號函知聲請人略以:

「...說明:...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為理事會之職權,且商業團體不得拒絕會員入會,倘新會員申請要件符合,似無不予審查之理由,請貴會召開臨時理事會審查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後,再補正函報備查,俾使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合法性更完備,倘若無法於94年3月28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前召開上開會議補正,則會員大會理應延期。」等語。聲請人第12屆理事長謝順和即於同年月23日緊急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議,與會者一致決議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延期,理事長偕與會者電請總幹事甲○○行文通知各會員大會延期情事,詎總幹事甲○○堅持會員大會如期召開,理事長謝順和乃署名行文各會員通知會員大會延期。因總幹事甲○○堅持會員大會如期召開,並選舉第13屆理監事,甲○○並當選理事長,且將相關會議紀錄、年度決算、工作計畫、預算、理監事當選名冊等文件報請相對人核備,相對人認聲請人違反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3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等規定,乃以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知聲請人略以:「主旨:貴會函送貴會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第1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通知、93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94年度工作計畫書、94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第13屆理事、監事當選人名冊及申請當選證書等案,本府不予核備,並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7條予以『撤銷其決議』處分,請貴會依說明二、三辦理,復請查照。說明:...二、...爰貴會於94年3月28日召開之『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於法不合,本府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予以『撤銷其決議』處分,貴會第13屆理事、監事選舉無效。三、有關貴會未依法審查新申請入會會員案,...請貴會速召開第12屆臨時理事會議,審查依貴會規定期限內申請入會之會員後,再召開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以維渠等權益,俾使會務遂行。請貴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之規定,於94年6月28日前完成改選並報府備查,逾期本府將依同法、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等規定『限期整理』。」等語,聲請人不服,依序提起訴願(訴願經內政部94年9月21日台內訴字第0940005746號訴願決定駁回)及行政訴訟(本院94年度訴字984號),然迄未完成改選並報備查。嗣聲請人又於95年2月7日在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4號事件中提起行政補正狀,主張謝順和自94年10月1日起喪失理事資格,由第12屆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張春萬為代理理事長執行職務,經相對人再以95年2月23日府行社字第0950030847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貴會『第13屆理事長甲○○』函報第12屆理事會推薦常務理事張春萬代理該屆理事長職務乙案,本府不予核備,並請依法限期整理,其第12屆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說明:..

.七、綜上,本府依法對貴會作『限期整理』之處分,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第1項...

規定,於近期內遴選整理小組,完成整理工作。」等語。相對人旋以95年4月12日府行社字第0950085549號函知聲請人略以:「主旨:有關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限期整理案,本府依法遴選程進添、蔡仕朋、陳海瑞、黃秀勤、黃清道等5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程進添為召集人,請於文到3個月內完成整理工作,...。」等情,有上開各函文、聲請人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94年月3月23日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同日延期開會之通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第13屆理監事當選名冊8號函及內政部94年9月21日台內訴字第0940005746號訴願決定書分別附本院94年度訴字984號卷宗及本件卷宗可稽。

五、聲請人雖據前揭情詞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停止相對人原處分之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無非係針對相對人命其限期整理,且指定整理小組之成員及召集人之處分,可能對聲請人造成不利之情事,又相對人95年4月12日府行社字第0950085549號函限期該整理小組於文到3個月內完成整理工作,至今已逾3個月,相對人將對聲請人為解散之處分云云。但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縱然屬實,亦係相對人前揭命其限期整理且指定整理小組之成員及召集人之處分所導致之結果,經核與原處分即相對人94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0940084498號函所為撤銷聲請人上開聲請人決議及函知聲請人該次理監事選舉無效所為之處分,並無任何關連性之存在,聲請人如對相對人作成原處分以後所為之後續處分(即限期整理並指定整理小組之成員、召集人之處分及解散之處分)有所不服,此係聲請人得否對之提起行政救濟之問題,要與本件原處分之停止執行無涉。聲請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說明原處分有何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之情事,從而,其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提起本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依法自有不合。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舉之事證,並無法證明相對人原處分之執行,將使聲請人發生日後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