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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6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丙○○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入出境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台內警境平李字第0950916006號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內政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詹日賢法 官 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入出境等
裁判日期:200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