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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86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6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內政部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95年度訴字第8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