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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救字第 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聲請查詢資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向相對人台東縣政府衛生局聲請提供林信一醫師係登記為何科之專業醫師及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九年三月其執業處所登記於何處,經相對人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以東衛醫字第0九六000九九八二號函復拒絕提供,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亦未撤銷相對人之原處分,聲請人依法有提起行政訴之必要(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審理中),因聲請人至今仍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救助生活費之補助,每月領得補助費新台幣八千元,尚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裁判費,爰檢送有關證物以釋明,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固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苓雅區公所社會課低收入戶通知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為憑。惟查,聲請人於收受相對人前述拒絕提供資訊之處分後,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經由相對人向台東縣政府提起訴願,現由台東縣政府審議中,尚未作成訴願決定等情,此經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訴願書、台東縣政府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府行法字第0九六00八五0三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原處分,提起訴願後,於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且無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情形,逕向本院提起前述課予義務訴訟,足見其該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法 官 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玉幸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