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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07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7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土地鑑界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