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臺南縣消防局、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