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12號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 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庚○○ 處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 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鄭瑞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