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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67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代 表 人 乙○○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台財訴字第09600200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下同)58年判字第27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上開判例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再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係基於準私人之地位所為之國庫行為,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為前引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所肯認,自有拘束本院之效力。故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如與人民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其父黃新發於59年間辦理承領高雄縣○○鄉○○段○○○○○○號公有土地,已繳清地價,然未完成承領程序,而於63年間因意外事故死亡,俟高雄縣旗山地政事所於90年12月27日通知辦理換發土地所有權狀等事宜,原告等繼承人始知悉上情,並於辦理換發土地所有權狀期間,查得黃新發財產總歸戶內,其中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上尚有土造房屋祖厝一棟未辦繼承,原告等人旋即辦理繼承手續,並就上開土地及毗鄰之同段36-50地號(業經地政機關分割為同段36-89地號)國有土地一併辦理申租,然上開月眉段36-55地號土地已經辦理承租及承購完畢,而同段36-89地號土地因無法證明地上物磚造二層樓房之起造日期,而遭被告以原告於94年1月18日前未曾有申租意思表示而退件,致原告因繼承使用該土地,頓時成為無權占用而為不當得利者,尚需繳納補償金等語,爰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確認原告得以承租上開36-89地號土地。

三、查,原告於95年9月7日向被告申請承租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國有土地(按原告之父原占有使用部分,業經地政機關分割為同段36-89地號),經被告審查結果,以該土地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依行政院核示不得出租為由,於96年3月26日函復原告將其申請案註銷,並退還其申請證件乙節,此有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及被告96年3月26日台財產南管字第0960013068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惟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已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故本件被告否准原告承租系爭國有土地所生之爭議,乃係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之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為民事訴訟範圍,自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事項,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對之並無審判權,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從而,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確認原告得以承租上開36-89地號土地,乃非屬本院之權限,於法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因申租系爭公有土地所生之爭議,既屬民事訴訟範圍,自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難謂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審判權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至原告其餘實體上理由的爭執,本院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詹日賢法 官 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