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丙○○戊○○己○○庚○○○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有關申請抵繳贈與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15日96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