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高雄縣鳳山市埤南自辦市地重劃會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 告 高雄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
法官 林勇奮法官 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