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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95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5號抗 告 人 甲○○

丙○○丁○○○戊○○共 同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