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原 告 甲○○
丁○○○戊○○乙○○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 告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代 表 人 己○○鄉長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參加人 庚○○
辛○○○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蘇 秋 津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