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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更二字第 3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32號原 告 甲○○

戊○○乙○○丙○○丁○○己○○(原名溫奕龍)庚○○(原名張瑞玉)辛○○壬○○癸○○上列 10人 陳旻沂 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張堯鈞 律師原 告(即被繼承人林正立之承受訴訟人)

子○○○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丑○○ 住同上寅○○ 住同上卯○○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336之1

號11樓被 告 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代 表 人 辰○○ 縣長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興建垃圾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案由:興建垃圾場
裁判日期:200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