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