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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9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甲○○

乙○○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代 表 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分別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96公審決字第750號、第751號、第759號、第7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訂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蘇 秋 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