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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45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