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甲○○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蔡吉安 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台內訴字第097008417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勞工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蘇 秋 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