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科學園區分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李元德 律師被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 表 人 乙○○ 局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