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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科學園區分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李元德 律師被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 表 人 乙○○ 局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案由:環境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