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72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