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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救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衛生局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依證據之性質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應於起訴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又因被廢止律師登錄無法辦理信用貸款,且要扶養2名在學子女,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聲請人領取低收入戶扶助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口名簿、子女學生證、高雄銀行簡易信用貸款單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停止聲請人執行律師職務並廢止登錄之函文(均影本)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30號案卷。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蘇 秋 津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