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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救字第 2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2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8年11月9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23號關於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