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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簡字第 15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56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56號關於上訴人乙○○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裁判日期: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