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9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有關規費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書為抗告)。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3,000元,惟上訴人誤提起抗告,僅繳納1,000元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