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1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