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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聲字第 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甲○○為原告陳滿成對於被告屏東縣政府提起低收入戶事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9號)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陳滿成曾因殺害母親獲罪入獄,出獄後因精神狀況異常及暴力傾向,於嘉南療養院接受治療至今。聲請人甲○○為原告之姪兒,因原告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惟因有為訴訟之必要,故聲請指定其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陳滿成之身心殘障手冊為證,堪認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有為訴訟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經審酌聲請人為原告近親,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