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重整人 張寶蓀
曹永仁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被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登科 律師嚴宮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