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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重整人 張寶蓀

曹永仁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被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登科 律師嚴宮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日期:200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