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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4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 主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及裁判所持理由,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此亦有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台南縣政府73年間辦理土地重測時,原所有權人有到場指界一事,兩造並無爭議。迨至96年間,聲請人始發覺界址有異,進而發現73年重測後系爭土地面積有所減少,遂向相對人(即被告)申請複丈作業(即再鑑界)。相對人於96年11月16日辦理再鑑界案檢測作業,嗣發現系爭土地地籍原圖經界線與73年間台南縣政府主辦地籍圖重測時所繪地籍調查表略圖不符,惟重測地籍及面積成果皆已經公告並標示變更登記完成,相對人乃以97年1月30日所測量字第0970000710號函請台南縣政府釋示。經台南縣政府派員勘查,認重測後已逾20年,難以研判重測成果(地籍圖)正確性,無法據以完成再鑑界程序,爰於97年2月26日函復相對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會勘,以釐清重測成果是否依所有權人指界原意施測,如查明測量成果(重測後地籍圖)未依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原意施測,自應依其指界更正地籍圖;如測量成果確依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原意施測,僅係調查表略圖繪製錯誤,應通知所有權人補正地籍調查表略圖欄,並於處理後,將結果及相關圖資函報台南縣政府憑辦再鑑界。嗣相對人於97年6月20日所測量字第0970005602號函知聲請人、關係人、台南縣政府承辦人員至系爭土地會勘檢測,聲請人委託代理人丙○○到場,並主張「依73年重測地籍調查表為主,無重新指界之必要。」其後相對人函告聲請人辦理異議說明會,惟召開初時,即爆發口角,形同未說明。嗣聲請人再重新向相對人申請更正,未獲允准,聲請人遂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訟中,聲請人一再強調,本件是相對人於73年間未依法令以相關當事人指界施測,造成系爭土地之73年地籍調查表略圖與現今地籍圖不符及界址有偏移。而聲請人其中之一的訴求即為請求判決相對人應依73年重測調查表,更正聲請人之系爭土地面積,故貴院除應就聲請人之訴求及主張調查外,並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及證據,予以裁判。亦即貴院應就73年重測調查表所載經界(即所載之界址及略圖)及現今地籍圖所載經界,何者合法、何者違法,依兩造主張及事實證據而做出判決,以作為界址有無偏移及更正面積之依據。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經台南縣政府於73年間辦理土地重測時,因相對人未據已公告確定之重測調查表之共同指定界址點辦理重測行政業務,致使重測後公告之地籍圖繪製之經界線與地籍調查表略圖繪製之經界線不符,且面積亦有減少,乃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命相對人應對聲請人作成准予更正(回復)系爭土地面積之處分等情,前經本院審理結果,以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而於98年11月4日依其聲明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號)。至聲請人指本院前開判決就系爭土地於73年重測時所繪製之地籍調查表略圖及現今地籍圖所載經界,何者合法、何者違法,未依兩造主張及事實證據而做出判決,以作為界址有無偏移及更正面積之依據,爰聲請為補充判決云云。惟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前開判決就系爭土地於73年重測時所繪製之地籍調查表略圖及現今地籍圖所載經界,何者合法、何者違法,未加以論斷,無非係就前開判決所持理由是否完備而為爭執,尚非原判決之訴訟標的有脫漏而應為補充判決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