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即梁文明之承受訴訟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