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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32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陳太郎即康立食品工廠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甲○○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未載明「起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蘇 秋 津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有關營業事務
裁判日期:200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