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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34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間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有關退輔事務
裁判日期: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