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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甲○○

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