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 一 人之複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被 告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光富訴訟代理人 庚○○
辛○○壬○○
參 加 人 乙○○
丙○○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