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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原 告 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蔡豐徽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設立喪葬設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設立喪葬設施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