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原 告 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蔡豐徽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設立喪葬設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