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1號聲 請 人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錫佳聲 請 人 柯瑞峰
柯錫佳柯建宏(民國80.10.26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黃素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