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必須因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行政訴訟,以99年度訴字第166號繫屬本院中,現所有人如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變更所有權登記,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就上開土地,為所有權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台南縣○○鄉○○○段○○○○號土地(重測後為同段361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並非原日據時期土地台帳業主蔡笑所有,邱進明自不得以繼承人身分繼承等由,向相對人陳情(申請)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光復後土地登記簿上方註明改為「邱枝木之三子婦」及備註之註記改為「柳營鄉果毅村5鄰7戶136號」之登記及97年3月28日蔡笑之住址更正登記與邱進明之繼承登記(97年3月26日收件號鹽登字第20680號),經相對人以97年7月7日所登字第0970004478號函復略以該所已於97年6月24日所登字第0970004113號函復在案,而該97年6月24日所登字第0970004113號函則略以該所所為上開繼承登記係「依法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登記」「本案台端陳請塗銷乙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等語。聲請人對之不服,除向本院提起99年度訴字第166號訴訟,請求「確認⑴97年3月28日蔡笑之住址更正登記⑵97年3月28日邱進明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登記⑶系爭土地光復後土地登記簿上方註明改為『邱枝木之三子婦』及備註之註記改為『柳營鄉果毅村5鄰7戶136號』等登記均無效,被告均應將之予以塗銷。」外,並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等情,有本件聲請狀及本院上揭99年度訴字第166號案卷所附起訴狀可參。
四、然按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要件,須於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未就其所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予以敘明,然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如係本案訴訟聲明中相對人所為⑴97年3月28日蔡笑之住址更正登記⑵97年3月28日邱進明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登記⑶系爭土地光復後土地登記簿上方註明改為「邱枝木之三子婦」及備註之註記改為「柳營鄉果毅村5鄰7戶136號」等登記處分,則相對人之該等登記處分業已完成,要無行政訴訟繫屬中,原處分有應停止執行之情事;如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係指相對人上開97年7月7日所登字第0970004478號及97年6月24日所登字第0970004113號函,則該函係相對人就聲請人陳情(申請)事項予以否准之表示,亦無應予執行之問題。至聲請人聲請狀稱「現所有人如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變更所有權登記」其將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係擔心現登記所有權人邱進明將土地賣出去或設定抵押云云,既屬假設,足見現登記所有權人尚無所有權變更或設定抵押登記之請求,相對人亦未有變更所有權登記處分,自無行政處分應停止執行可言;聲請人如有保全必要,似應以現登記所有權人為對象,向普通法院聲請假處分始屬正辦。再者,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在行政訴訟繫屬中,雖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為之。本件為土地登記事件,若有損害,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即不發生難於回復損害,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117條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應不予准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