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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停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

乙○○丙○○相 對 人 臺南市稅務局代 表 人 丁○○上列當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99年度訴字第95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處分,固得請求停止執行,但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惟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渠等之父楊輝雄於民國97年3月19日將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與訴外人李適吉,臺南市政府所核發97年2月27日南市都管字第09744022000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系爭土地現編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且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相對人認其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乃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與楊輝雄。嗣因臺南市政府發現上開證明書內容有誤,乃以98年5月11日南市都管字第09816524090號函,更正系爭土地之整體開發方式為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將原核發函作廢。又納稅義務人楊輝雄於98年3月10日死亡,相對人遂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及第21條規定,以98年6月15日南市稅安字第09822078240號函,向聲請人等繼承人發單補徵被繼承人楊輝雄生前所免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計新臺幣(下同)2,057,672元(下稱系爭核課處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臺南行政執行處)以98年度土稅執特專字第140374號執行中,聲請人已依法為限定繼承,且對上開土地增值稅提起行政爭訟,並提供渠等父親全部遺產供相對人為擔保,惟相對人認為其中有部分遺產為道路用地而為不足額擔保;再者,本件肇因於臺南市政府上開公文之錯誤,導致被繼承人以182餘萬元之賤賣系爭土地,而前揭追補稅款竟高達205萬餘元,現聲請人已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買賣無效,並請求回復系爭土地登記之民事訴訟,另於99年2月9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為避免聲請人上開民事及行政訴訟勝訴,而產生被繼承人之遺產被拍賣,相對人又要再退還聲請人稅金,故請求裁定暫緩上開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3月15日南執忠98年土稅執特專字第00140374號執行命令(命聲請人於99年4月6日下午3時至該處說明如何繳清稅款或其他必要之陳報)等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相對人暫緩執行上開稅款,並提出上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919號裁定、民事起訴狀、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3月15日南執忠98年土稅執特專字第00140374號執行命令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訴字第95號土地增值稅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固堪認定。

經查,聲請人係就其欠繳系爭核課處分聲請停止執行(99年4月9日向本院所提出之補正狀參照),惟系爭核課處分,係命聲請人給付金錢之處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縱不停止執行,於一般社會通念上,亦不會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是系爭核課處分之執行並不會發生日後難於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核課處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不應准許。另就卷附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3月15日南執忠98年土稅執特專字第00140374號執行命令觀之,係命納稅義務人即聲請人於99年4月6日下午3時至該處說明如何繳清前揭稅款或其他必要之陳報,聲請人如認該執行命令有侵害其利益情事,應依上開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臺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以請求救濟,其對本件相對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亦有未合,附此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