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7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